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工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办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工党支部是党在高校学生中的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学院党委及所属分党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教师或辅导员担任。
第四条 党支部的建立由分党委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院分党委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 为了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可根据情况由党员教师、党员干部与学生党员共同组建学工党支部。凡具备建立党支部基本条件的年级,可以年级为单位建立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必要时可建立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委员可以兼任。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组织广大学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树立远大思想、立志振兴中华,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不断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增强党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力表彰先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党员。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3、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通过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等方式开展各种活动,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严格按照党员发展的组织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4、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指导和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搞好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参与学生奖惩等重要工作的讨论研究。
5、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正、副书记的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和执行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支部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支部工作。
2、指导和帮助支委会其他成员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3、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热能支部工作和有关情况。
4、负责党支部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职责
1、制定党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发展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和考勤、记录等。
3、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党员表扬或奖励的建议,整理、呈现报党员的事迹材料。
4、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展党员的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了解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情况。
5、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员的学习计划。指导团组织和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的工作,帮助制订学习计划,掌握学习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学习效果。
3、以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宣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好形势,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4、协助共青团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
1、负责对党员的检查监督工作。以多种方式,经常收集对党员的意见,检查党员执行党纪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对违纪党员,依据有关规定向党支部提出处理建议。
2、经常对党员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和方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方法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2、支委会集体领导与支委会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支委会成员做到既分工又合作,使支委会成为一个团结、和谐,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3、请示汇报制度。支委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要定期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党支部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向党总支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4、严格组织生活会制度,精心组织,严格考勤,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5、建立分工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依靠群众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6、支委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学工党支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