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
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二)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事项名称: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生源就读外地院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
2、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离职后在本市就业创业回原籍的。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退学需提供退学证明原件,离职的需提供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4、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原件;
5、离职后在本市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6、父母《户口簿》或自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三)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四)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硚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五)在汉就业创业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在汉就业创业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1、非普通高校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或者学位(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半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六)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事项名称: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
(七)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实施主体:武汉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法定)
权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6条。
审批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条件: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2、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颁发证件名称:准予迁入证明/ 落户通知单
法律效力: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投诉电话:1238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65770000。